如何合理利用综合工时规则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本文我们重点来谈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后,可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综合工时制只是针对企业内某些特殊需要的部门和岗位,不可能整个企业全部适用,要看具体批准的文件里规定的哪些岗位适用。同时要注意未获得相关部门主管的审批,即便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也是无效的。
通常综合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员工的平均周、月、季度、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按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企业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于综合工时制不区分休息日,所以没有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规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实践中,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往往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劳动仲裁比较多关注是否支付加班费,比较少追究超时加班等问题。但若被员工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能对单位处以罚款。
在原材料成本、燃料成本、财务成本高企,人工成本每年几乎呈2位数增长的今天,许多企业的利润已经在逐年下降甚至亏损,企业已经到了不得不面临转型升级的时候,然而转型升级并不是一朝一日的事情,需要企业制定长远的规划和目标并付诸于实施。所以短时期内,许多企业必须勒紧裤带,精打细算所付出的每一分钱;节源开流,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浪费,向管理要效益。
在实际运用综合工时制规则进行综合工时加班核算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在不违法和不降低员工满意度的前提下,选择恰当的方法,既让员工清晰地了解自己合理所得,同时让企业合理规避人工成本和法规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化工具,致使不能及时获得员工准确、实时的出勤工时、请假工时、排班工、培训工时、会议时间等等,人力资源和生产等相关部门也就无法及时追踪及合理安排、优化控制员工的合理排班、出勤时间以及加班工时,而往往只能局限于在事实发生后寻找原因和解释原因,并不能从根本上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管理和控制。从而造成公司人工成本的浪费以及违规事件的发生,员工满意度的下降等。而一套好的信息化系统其作用应该不仅仅能够进行复杂的计算,更重要的是能否很方便、易用、及时的满足现场管理的需要,从而在整体运营上帮助企业合理规避法规风险、优化人工成本、改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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